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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第一批涉牧“黑名单” 三企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时间:2014-10-22 19:36:44  作者:  来源:鸡病专业网  查看:112  评论:0
内容摘要:河南省涉牧企业“黑名单”统计表地区序号企业类型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地址列入“黑名单”的理由备注郑州市 1兽药生产企业河南速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赵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杓袁村一年内因生产假兽药被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立案查...
河南省涉牧企业“黑名单”统计表
地区
序号
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地址
列入“黑名单”的理由
备注
郑州市 
1
兽药生产企业
河南速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赵冰
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杓袁村
一年内因生产假兽药被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立案查处两次
 
2
兽药生产企业
北京广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制药厂
谢国同
郑州市江山路双桥工业园
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监管
 
3
兽药生产企业
河南海内惠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高企宏
河南省荥阳市建设东路西雅图园区B区1号
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监管
 
4
兽药生产企业
郑州裕达宏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赵金中
河南省荥阳市建设西路西雅图生物科技产业园A8
生产经营假兽药
 
5
兽药生产企业
河南中牧联合制药有限公司
刘宝定
河南省荥阳市建设西路西雅图园区A区1号
生产劣兽药,抗拒执法
 
6
饲料生产企业
郑州华美饲料有限公司
王洪伟
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
无证生产饲料,围堵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监管
 
新乡市
7
兽药生产企业
新乡市柏杨牧业有限公司柏兰制药分公司
杨群
新乡市平原新区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焦作市
8
兽药经营企业
杨迎军
流动(焦作山阳区)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
 
9
动物诊疗机构
老刘宠物店
朱素琴
焦作市沁阳太行办事处清平村
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监管
 
10
兽药经营企业
沁阳市李瑞萍兽药经营门市部
李瑞萍
焦作市沁阳沁园办事处廖屯村
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监管
 
漯河市
11
兽药生产企业
河南鑫汇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田英娥
河南省临颍县铁西工业区京港路17号
一年内因生产假劣兽药被畜牧兽医执法机关立案查处两次
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2
兽药生产企业
河南昭阳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黄晓娜
河南省临颍县颖青西路2号
生产假兽药,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即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兰考县
13
兽药经营企业
兽药经营门店
汪东业
兰考县陵园路13号
经营国家规定禁用物质
 

  附:《河南省涉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涉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牧产业生产经营秩序,惩戒不良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办〔2013〕4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牧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涉牧企业“黑名单”管理是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运用监管手段,根据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实行严格监管。

  第三条 涉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涉牧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

  (三)一年内被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三次以上,或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六)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第五条 “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列入“黑名单”的条件,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涉牧企业信息进行收集汇总,逐级审核备案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理由)等内容;

  (二)事前告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定备案。经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确定并备案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通过河南动物卫生监督网等途径对外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组织检查,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对于在我省有经营行为的省外涉牧企业,符合列入不良企业“黑名单”条件的,可由市级或县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定备案,列入“黑名单”;也可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直接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企业向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提交相关整改材料,审定合格后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畜牧兽医执法机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要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第八条 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多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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