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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时间:2015-8-29 17:07:12  作者:  来源:  查看:174  评论:0
内容摘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我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以来,许多市民也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到了保城迎审工作中来,反映出了许多切实问题,成为了迎审中的“义务监督员”。  8月14日,市民董先生拨打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市区黄河二路新光小区内有一住户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我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以来,许多市民也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到了保城迎审工作中来,反映出了许多切实问题,成为了迎审中的“义务监督员”。

  8月14日,市民董先生拨打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市区黄河二路新光小区内有一住户在车库内养鸡,影响居民生活。同日,家住市区黄河十路渤海十路吉泰阳光小区的宋先生也向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小区内也有人养殖家禽,并散发刺鼻气味,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8月18日下午,记者和市迎审办宣传组的同志实地到以上两个小区进行了暗访。又询问了市直包保单位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被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已经采取措施,目前,两处市民反映的问题都已得到处理,但这一问题却并非个例。近年来,城区散养家禽家畜、豢养犬类逐渐成为我市的普遍现象,而在保城迎审工作中,这是一项重点整治工作。城区散养家禽家畜、豢养犬类是否违规,若违规,又由谁来监管,由谁执法呢?就此问题,当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畜牧兽医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相关部门。

  >>市畜牧兽医局:城区、城中村散养禽畜危害大且违规

  “城区散养家禽家畜不仅会影响环境卫生,并且在人口密度大、空间局促的城区内,家禽家畜容易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播,如狂犬病、禽流感、寄生虫等。”市畜牧工作站站长、高级兽医师田启友介绍。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订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这里的饲养行为是指养殖者根据禽畜的生产特性,以获得肉、蛋为目的的经济性行为,并且是指不成规模的散养。”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高级畜牧师高传庆解释。

  据了解,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对宠物、观赏动物以及珍稀动物应实行笼养、圈养,并按照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办法还标明了相应法律责任,规定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及不高于5000元的罚款。

  >>市城管执法局:对这方面处罚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城管执法局有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市城管执法局法制监督科科长刘振海介绍:“小区内散养家禽家畜不在我们监管范围内,路面上、公共场所一般没有散养家禽家畜的,主要问题在于狗、猫等宠物。”据他介绍,日常生活中,城管执法人员在狗、猫在公共场所污染路面时,可以就此行为对宠物主人做出处罚,但其中却存在难取证、难监管的问题。“如果在猫、狗污染路面的行为正发生时,我们执法人员正好发现,那可以及时制止或处罚,并令宠物主人进行清理。但如果行为发生时未能发现,过后就很难取证。”刘振海说。“《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在2012年就废止了,新的办法还没有出台,在这方面的处罚我们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市房管局:小区内发生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物业有劝阻义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发生散养禽畜这样的违规行为,居民可能首先想到找物业反映,那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该如何反映,物业又是否有权力和义务对此进行监管呢?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的赵建峰介绍,根据2009年修订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发现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但并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赵建峰说,“散养禽畜这样的违规行为可反映给小区属地的社区、街道。”

标签:阳光小区 街道办事处 热情参与 渤海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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